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集团应具备条件
根据《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本市企业集团的申请条件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三、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明或者出资明;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申请拟设立的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 、集团母公司由工商分局登记,应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变更手续,迁至市工商局登记;集团母公司由市登记的,直接在原登记机关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一并提交企业集团设立和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集团登记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10日内颁发集团登记证。